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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永乐:近代君宪派何以从中心走到边缘—以康有为为例
关键字: 康有为百日维新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君主立宪【“在辛亥革命爆发之前,欧洲有19个君主国家,只有3个共和国(法国、瑞士、以及1910年才转为共和国的葡萄牙,但如果算上“迷你”共和国圣马力诺,可以达到4个)。因此康有为有充分的自信认为,君主制是世界上的主流政制。”“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很容易会受到‘广告’的影响——国际体系中的霸权国家掌握了话语权,有更多的资源来塑造自己的宪制的良好形象——而忘记了‘不看广告看疗效’这句老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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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中国宪制[1]演变的过程中,有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为何在辛亥革命之后,中国的政治精英中仍然存在非常强大的支持君主立宪的力量?
我们熟悉的传统历史叙事的回答是:“革命不彻底”。辛亥革命由革命派发动首义,但多数地方督抚和士绅其实都是立宪派,见清廷无法挽救,宣布本省独立,许多人摇身一变,就成为民国的官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对宪制的偏好必然会发生改变。这个回答抓住了政治过程的要害,但其视角,仍在很大程度上被国内政治的视野所限定,而未能探讨国际环境的影响。
本文试图从国际体系与国内宪制之间的关联切入,增补一个新的视角:在一战结束之前,在国际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欧洲列强中,君主制是压倒性的政制,这一事实具有重要的思想影响力。通常认为,中华民国是亚洲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但即便放到欧洲,其共和宪制也是例外而非常态;美国与拉丁美洲国家当然基本上是共和制国家,但美洲国家当时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仍比较有限。对于许多立宪派人士而言,既然国际舞台上最为活跃的仍然是君主制国家,他们就很难有改变自己君宪信念的动力。
在塑造宪制的诸多力量之中,国际体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国家起源于不同人群之间的生存斗争,因而往往成群出现,形成一个区域性的国际体系;欧洲列强在近代的扩张,则造就了一个全球性的国际体系。国家之间的贸易、结盟、臣服、冲突乃至战争等种种活动,以看得见与看不见的方式,不断塑造和重塑一个国家的国内宪制。
在中国的儒家思想传统中,这一论题经常被作为“内外”关系的延伸来处理。自清朝中叶以来,庄存与、刘逢禄通过对公羊学的重新阐释,对清王朝治下的新的“内外”关系进行了正当化;魏源、龚自珍、康有为等人则着眼整个国际体系,更新公羊学的“内外”论述,以保持儒学的“万世法”地位。[2]而从国际范围来看,对地缘政治/国际体系与国内宪制关系的学院派探讨兴起于二战结束之后。但这一主题上的先驱思想者——生于1861年的德国学者奥托·欣茨(Otto Hintze),在20世纪30年代前即已出版其主要著作。
欣茨十分重视国家之间的冲突,甚至认为这一因素比马克思重视的阶级斗争对国家内部结构的影响更具决定性。[3]不过,马克思主义传统思考的阶级斗争,绝非封闭于一个国家内部。列宁作于1916年的《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已经探讨了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冲突如何为国内革命提供了条件。[4] 这一传统启发了二战之后的以弗兰克((A. G. Frank))[5]、阿明(Samir Amin)[6]、华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7]等为代表的依附理论和世界体系理论。
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佩里·安德森(Perry Anderson)在对封建主义和绝对主义的解释中引入了更多的对于国际体系与地缘政治的关注。[8]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9]、西达·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10]、迈克尔·曼(Michael Mann)[11]、托马斯·埃特曼(Thomas Ertman)[12]等历史社会学家,尽管具有不同的理论取向,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处理了地缘政治与国际秩序演变对于国内宪制的影响。
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国际体系和国内宪制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个很少有人问津的论域。苏力关于中国古代宪制的系列论文是近年来少有的关注“内外”关系的法学理论研究。他将“齐家”“治国”“平天下”解释为三个层面的宪制问题,并将中原王朝处理游牧文明和农耕文明张力的实践与“平天下”的概念关联起来,而这使得深入讨论中原王朝的宪制与地缘政治及朝贡体系的关系成为可能。[13]不过,这一研究视角仍处于展开阶段,存在着很大的开拓空间。本文试图以康有为的法政思想为切入点,重新思考“民初何以存在如此强大的君主立宪制力量”这一问题,以期对这一论域的研究作出推进。
为何要选择康有为作为切入点?有三个重要的原因:(1)康有为是晚清立宪派的旗帜人物与主要理论家之一,支持君主立宪制[14]的主张终身未变:他深度参与了1898年的“百日维新”与1917年的张勋复辟;他的思想和行动连接着诸多晚清和民初的思想家与政治人物。(2)康有为在流亡之后周游列国,足迹遍及五大洲,成为晚清知识分子解读当时的国际体系的先驱者。(3)康有为将儒家经学对“内外”问题[15]的处理,延伸到对国际体系的探讨。思考“内外”问题的近代思想者为数众多,但借助经学话语建构起整全的理论体系,以系统解释乃至预测五大洲各国“内外”关系变迁的,康有为是第一人,也是最后一人。
本文将指出,康有为对于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所建立的维也纳体系的解读,深刻影响了他对世界潮流的判断。这个体系的主导力量是一系列欧洲君主制国家,其建立也具有很强的反对法国大革命重演的意图。在19世纪的“万国竞争”中,一系列欧洲君主制国家在全球纵横捭阖,开疆拓土,并将自己打扮成为文明的代表。而康有为所看到的对这一体系的强有力的挑战者——德意志第二帝国,同样也是一个君主国。
19世纪欧洲存在一系列民族独立运动,但独立成功的国家,也全部采取了君主制政体,甚至从外国迎立“客帝”。所有这些现象都坚定了康有为的信念:在当下的历史阶段,君主制是真正具有普遍性的宪制,而共和制只是例外。由于近代中国在近代国际体系中的弱势地位,近代中国的法政思想家在思考中国的宪制的时候,很难抛开“富强”的目标,也很容易将眼光投向国际体系中最强的若干国家,并且认为,这些国家的宪制,就是导致其强大的原因,因此是值得学习的。康有为的思想尤其体现出这一典型特征。基于此,对康有为国际体系与宪制思想的考察,就不仅仅是对单个思想人物的研究,同时更具有反思某种典型的宪制思维方式的意义。
一、维也纳体系
“国际体系”是由诸多相互作用的国际行为体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它不仅指向这些国际行为体,更指向将它们连接在一起的那些知识、原则、规范、程序等因素,如同一门语言的结构和语法规则。[16]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国家之间往往会形成一些等级结构,霸权国家高居顶端,之下或许会有一个相互承认大国地位的列强俱乐部,要加入这个俱乐部,既需要证明自己的力量,也需要遵守其所设定的制度门槛和行为准则。霸权结构一旦形成,即会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直到新的霸权竞争者溢出既有的霸权体系,重设国际体系规则。由于力量的不对称,一个弱国的内政走向,如果影响到列强的利益,往往会遭到无情的干涉——即便国际法中存在“不干涉内政”的种种修辞,列强总是能够找到规则的例外。
国内学界一种常见的论述,是将19世纪以来的国际体系理解为民族国家体系,并认为这一体系冲击了以清王朝为中心的朝贡体系,最终促使中国走上民族国家建构的道路。但这一见解忽略的重要现象是,19世界欧洲列强的民族国家建设与帝国建设实际上是在同步进行的——在欧洲本土,列强通过教育、兵役和语言政策等方面,促进民众在文化上的同质化,试图建立稳固的民族国家认同;但在海外,列强的殖民扩张,实际上又打造了新的、充满多元特征的殖民帝国。欧洲史学者对于维也纳体系的研究,已经同时涵括了这一国际体系的两个方面,值得我们汲取。
1814年,在奥、普、英、俄四国同盟打败拿破仑之后,欧洲各王朝国家代表在奥地利首相梅特涅的主持下,在维也纳召开会议,重新划分欧洲地图(其中包括对波兰的瓜分),奠定了新的国际体系。为防止法国大革命之类的共和革命再次发生,王朝国家的世袭统治者们建立了一个相互协调的机制,避免相互之间发生战争。他们并没有惩罚复辟了波旁王朝统治的法国,而是将其纳入这个协调体系,从而形成英国、俄国、奥地利、普鲁士、法国五强共治(pentarchy)。[17]与17世纪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相比,维也纳体系不仅仅是依赖于客观上的力量均势(balance of power),更具有一种主观的协调的努力。在列强的协调框架之下,“欧洲公法”(Jus Publicum Europaeum)在19世纪蓬勃发展起来。
欧洲五强之间的协调并不稳定。在1822年的维罗纳会议(Congress of Verona)上,五强就西班牙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只就一些较小的事项达成共识,利益的分歧让五国之前的同盟关系难以为继,通过事先协调避免冲突的理想破灭了,这可以说是维也纳体系的第一次大衰变。然而,通过临时的多边会议进行磋商的做法,却持续了下来。在19世纪,后来还有1856年的巴黎会议以及1878年的柏林会议这两次称得上congress等级的会议,其标志是列强的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出席;在1830年至1884年之间,还有不少于17次等级略低一些的会议(conference),一般由东道国的外交部长主持,列强公使出席。[18]
列强之间的协调降低了欧洲大陆的战争风险,使得列强有可能将精力转向海外殖民扩张,加快对非西方世界的占领和瓜分,并以欧洲文明为模板,设定普遍的“文明标准”(standard of civilization)。[19]中国因为既不符合也不反对欧洲文明标准,因而被归为“半开化国家”或“半文明国家”,不适用平等列强之间的国际法,但列强可以在获取领事裁判权的前提下,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维也纳体系延伸到远东,其强度显然会有所弱化。但双边的磋商、多边的会议以及其他种种外交渠道,使得列强可以时时交换对殖民地事务的看法,从而协调彼此的利益,减少直接冲突。
列强在欧洲本土通过一套形式上平等的规则相互交往,通过复杂的协调机制来避免冲突。但在面对非西方国家的时候,列强的目标,是尽可能将后者纳入自身统辖的殖民帝国。“文明的标准”作为一套意识形态说辞,既解释了为什么列强内部可以平等,也解释了其他政治实体为何应当臣服于列强。19世纪的国际法实践中,既有平等主权国家之间的交往规则,也有关于“保护国”(protected state)、“宗主权”(suzerainty)和领事裁判权(consulate jurisdiction)的种种规定。正如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所言:“直到1890年,压倒性的意见是,国际法意味着具体的欧洲国际法。”甚至“文明”、“人性”、“进步”这样的概念,实际上都是以欧洲中心主义的方式得到界定的,文明意味着欧洲文明,人性意味着欧洲人体现的人性,进步则是欧洲文明的进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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