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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政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出台,哪些官员要“下”?
关键字: 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干部能上能下条例全文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全文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6月底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规定》),近日,这份文件终于露出了真容。
7月19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开始实行,7月28日向社会公开。《规定》要求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能力素质不适应”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以及对领导干部进行调整的“9+1”种情形。
这份新规的出台,意味着对于庸官、闲官、太平官来说,日子不好过了,因为他们可能面临“下岗”的命运,降级乃至“断崖式”降级或许也会成为官场的“新常态”。
“能上能下”前史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难致治。”干部队伍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而“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一大难点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退休制度的建立,解决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问题;任期制的实施,使领导干部在一个岗位上的任职时间有了必要限制;1986年,中央转发中组部制定的《关于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职务几个问题的通知》,探索以干部德才表现为标准推进能上能下,迈出了制度建设的重要一步。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能上能下尚未常态化、机制化。
“我过去多次讲,可能我最后的作用是带头建立退休制度。”——邓小平(资料图)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很多部署,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干部教育培训、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问责、干部兼职、干部档案管理、“裸官”治理等方面制度,加强了对干部的从严管理。
用中组部相关负责人的话说,虽然近些年作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没有有效解决,相关法规制度还是一块短板。而此次出台的《规定》,就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的一个突破。
《规定》的制定过程也是一环扣一环。去年8月底,政治局通过《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点任务之一就是制定干部能上能下的规定,也是中央改革办今年重点督办项目。文件稿形成后,先后提请中组部部务会、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进行了审议。
从实践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主要是怎样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而《规定》最大亮点就是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题作出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并不是单独的,而是和几分党建文件密切联动,互相补充。
目前,在干部能“上”方面,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基础主干的系列党内法规已经比较完备,这次制定出台推进干部能“下”的法规文件,对干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问责制度等已有制度规定的,都结合新的实践进行了补充。
干部能“下”的6种“渠道”
《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首先,退休制度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龄即免职(退休),对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二,“任期届满离任”也是干部“下”的一个常规渠道,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进的问题。比如,有的干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满,调整或免职往往还有一定难度。因此,《规定》要求加强任期内考核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
三是问责处理。作为推动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径,十八大以来,问责领导干部的力度加大,一批存在突出问题的领导干部受到停职、免职等处理,有的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追究。
《规定》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了需要问责的5种情形,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干部问责内涵。
这5种情形是: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对于其中的第一种情形已经有了鲜活的例子。在从去年持续至今的“山西官场地震”中,省委书记袁纯清被调离,出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而在中央宣布省委负责人职务调整时,中央政治局常委刘云山亲自参加了会议,对山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生的严重问题,给予了严肃批评。袁纯清在会上也承认,作为省委书记“负有领导责任”。
对山西的“塌方式”腐败负有领导责任的袁纯清黯然离开山西
干部“下”的第四种重要渠道是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这也是此次《规定》的最大亮点,后文将详细展开。
第五种是健康原因调整。对干部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及时进行职务调整,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规定》要求,干部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据统计,十八大以来,已经有3名省部级干部因为身体健康原因辞职,他们分别是原海南省长蒋定之、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学清和吉林省原副省长王化文。
蒋定之是近来因健康原因辞职的高官第一人。2014年12月30日,海南省委领导班子调整,国家海洋局原局长刘赐贵接替蒋定之担任海南省长。海南省委书记罗保铭高度评价蒋定之,还低调披露了蒋定之去职的“隐情”:“尤其是在后期,蒋定之同志克服了健康问题,继续兢兢业业地坚持工作,为保持海南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很多实实在在的成效,向全省人民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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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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