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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规范、结构与历史: 现行宪法宗教条款解读
关键字: 宪法宪法第36条政教分离宗教自由宪制李维汉因此,正如曾长期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统战部部长的李维汉《在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所指出的那样:
我们面对两个问题,一个是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一个是宗教制度问题,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又是可以分开的,不是每一种规章制度对宗教信仰都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当宗教在历史上被剥削阶级利用、成为剥削阶级工具的时候……规章制度实际上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它只对剥削阶级有利,而对被剥削的广大信教群众说来,则是没有利以至很有害的……所谓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当然不包括任何一种宗教制度都有自由,例如宗教干涉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制度等,就不能解释为也有自由。
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它的宪法和法律,宗教是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宗教制度可以不可以改革?恐怕是应该有所改革。我们把宗教信仰同宗教制度区别开来,对宗教信仰自由继续保护,继续尊重,只要有人信仰,就得尊重。但是对宗教制度却是可以改革的。任何一个宗教的制度。历史上都有过改革。[20]
李维汉对宗教信仰与宗教制度的区分,正是建立在对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宗教状况的一种清晰判断基础之上,也是对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个人思想领域的选择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落实的前提在于政教分离这些现代政治理念的洞然于胸。新中国成立初期,宗教制度中所体现出的封建性、剥削性,实际上并非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体现,相反恰恰是对广大处于被剥削地位的信教群众的真正的宗教信仰的一种剥夺,是借宗教之由,行经济剥削、干预政治司法之实。
只有对宗教制度中的剥削性、封建性进行改革,防止宗教干预政治、教育、与司法,彻底实现政教分离,信教群众的人身权、经济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才能真正得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也才能真正回归其个人信教的选择范畴属性。当时宗教界上层的有识之士,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如帕巴拉·格朗多杰活佛在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就指出:寺庙中一切压榨僧俗人民的封建制度和各种特权,却一定要全部废除。这些坏制度,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相违背的,也是违反国家宪法的,不改掉这种制度,不仅阻碍西藏人民的彻底解放,对宗教也无一粟之利,而害处却如大山。[21]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进行土地改革与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1958年8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发出《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提出“改革宗教制度是当前解决回族宗教矛盾的关键问题”,强调要“使宗教还原为个人的思想信仰问题,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为此,就要贯彻实现以下几项原则:民族和宗教分开,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分开,宗教和生活习惯分开,宗教和行政分开,宗教和教育分开,党内外分开。[22] 195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正式就宗教改革的内容、形式、政策、措施做出规定,改革的内容主要有:
(1)废除宗教的一切封建特权,包括寺庙私设法庭、监狱和刑罚,干涉文化教育事业等。
(2)废除喇嘛庙和清真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穴播制度;取缔非法商业。但在处理寺庙财产的时候,对于保留的寺庙,可以适当留出一小部分土地、牲畜和其他财物,使留下了的宗教人员参加劳动生产,维持生活。
(3)禁止十秒敲诈勒索群众财物;宗教活动不得妨害生产和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但群众的志愿布施不加干涉。
(4)寺庙不得强迫群众当喇嘛、强迫封斋,强迫儿童学经文、当满拉。喇嘛有还俗的自由。群众有自愿当喇嘛或满拉的也不要强加制止。
(5)废除寺庙的封建管理制度,包括管家制度、等级制度、打罚制度和寺庙间的隶属关系等。[23]
在宗教改革的进行过程中,中央本着“慎重、稳进”的方针,注意宣传、注意发动群众、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和平改革等举措,除了西藏地区因为旧西藏部分上层僧侣贵族势力阻挠改革悍然发动叛乱进而采取了边平叛边改革、先平叛先改革的方式,大部分地区均是在和平、有序的方式下平稳进行,到1960年底,包括西藏地区在内的宗教改革基本完成。通过宗教改革,旧有宗教制度中的封建性、剥削性得以剥离,政教分离得以彻底实现,广大信教群众也真正享有了作为个人选择的宗教信仰自由。
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这次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受当时“左”思潮的影响、也发生了打击面过宽的问题,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是一次伟大的社会变革,它是中国社会制度民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中国社会制度的改革就是不完全的、不彻底的,实行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也是不可能的”。[24]。
在1982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政策》这一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经验得失、阐明我国宗教工作的基本政策的权威文件中,对于这段历史,则是这样记载的,“我们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揭露和打击了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使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也摆脱了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我们宣布和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使广大信教群众不仅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获得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翻身解放,而且开始享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25],这个记载,无疑是对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宗教改革对于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和剥削压迫制度进而彻底完成了少数民族地区民主革命任务之重要意义的充分肯定。
几十年后,当我们重新审视这段历史,对现行宪法第36条第2款中“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的规定;第36条第3款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36条第4款“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等规定的立宪原意和政治远见,或许会有着一层更为深入的了解。
而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宗教工作所出现的一些问题,如“一些地方滥建、扩建寺观教堂,频繁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信教群众的宗教负担加重,有的地区竟达到年纯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利用宗教干涉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和群众生产、生活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恢复了早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有的地方教派纷争,发生流血事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外敌对势力加紧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扶植地下势力,建立非法组织,同爱国宗教团体争夺寺观教堂的领导权”[26],也更进一步印证了上世纪五十年代进行的宗教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正确性,印证了现行宪法中宗教条款中对于宗教与政治和教育相分离、宗教活动必须合法、独立自主办教等内容规定的立宪远见与智慧。
注释
[1]王秀哲:《成文宪法中的宗教研究》,第2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2]《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政策》,载于《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9页,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
[3]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第800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平等权是在西方国家反对封建特权的斗争中所提出来的一项基本人权。其后陆续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平等是社会主义的一种必然要求,在五四宪法中即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79页,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
[6] 陈芳:《新疆去极端化调查》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xjqjdh/
[7] 侯汉敏:《有效治理南疆农村早婚、多育、离婚率高现象》,http://news.ts.cn/content/2015-01/22/content_10945099.htm
[8] 马岭:《论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限制》,《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第34-35页。
[9]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http://www.people.com.cn/item/xianfa/08.html
[10] 陈红星:《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由来和基本内容》,《中国宗教》2003年第2期,第22页。如在抗日战争期间,罗马教廷即与日本帝国主义勾结,公然承认“伪满洲国”,甚至要求中国天主教徒对日本帝国主义者的侵略行径持超然中立的态度,罗马教廷与日本建交也早于和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建交。
[11] 段德智:《新中国宗教工作史》,第31-33页,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12] 周恩来:《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见《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182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3]如于三川所指出的,“不少宗教组织利用广播电台和互联网进行宣传;还有的采用偷运和邮寄宗教经书及音像制品直接进行渗透活动;有的则以旅游观光、投资办厂、经贸合作、文化交流等手段为掩护,派遣传教人员人境进行宗教渗透;也有的通过资助建立秘密宗教组织和地下教会等手段进行宗教渗透。从范围上看有地域广泛之特点,不仅边境地区存在渗透情况,内地也发现了渗透的迹象,并且渗透问题有从边境地区向内地扩散的趋势。”,见《对抵御宗教渗透问题的几点思考》,《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2003年第4期,第33页。
[14] 如习仲勋同志在1983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成立三十周年庆祝会上的讲话》中,就明确强调,“我国的伊斯兰教界要加强同各国伊斯兰教界人士的相互访问和友好往来,开展宗教学术文化交流。这对我们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友好合作,增进彼此间的了解和友谊,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都有重要的意义。在国际交往中,一定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外国宗教组织和个人插手我国宗教的内部事务;坚决同外国敌对势力企图分裂祖国统一”。李鹏同志在1990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我们既要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发展同境外宗教界的友好往来,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又要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保持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抵制。两个方面我们都要注意。对这个问题如果重视不够,麻痹大意,就会造成严重后果。”,江泽民同志在1991年会见我国各宗教团体领导人时也指出,“国内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作为他们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实质上是政治问题。我国各爱国宗教团体应当教育自己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经常保持警惕,自觉地抵制这种渗透。要看到,这种渗透的结果,首先和直接受害的是爱国宗教团体本身”,分别见于《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92页、192页、第211-212页,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
[15]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第503页,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版。
[16] 陈金龙:《论1958-1960年中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第123页,《世界宗教研究》2002年第3期。
[17]以至于当时在南疆维吾尔族社会中流传着“瓦哈甫田、瓦哈甫田、买的时候花了钱,种上一辈子,租粮一年又一年”的歌谣,来表达他们对瓦哈甫这种表面上半公半私的超阶级的土地制度但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宗教封建主经济制度的愤慨,见《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367-368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8]曾传辉:《20世纪50年代西藏的政治与宗教》,第34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19]王献军《西藏政教合一制研究》,第79页,南京大学博士论文1997届。
[20] 《李维汉选集》,第344-353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1] 罗广武编著:《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1949-1999》,第200页,华文出版社2001年版。
[22]罗广武编著:《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1949-1999》,第175-176页,华文出版社2001年版。
[2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第149页,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版。
[24]陈金龙:《论1958-1960年中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第130页,《世界宗教研究》2002年第3期。
[25]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政策》,载于《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7页,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
[26] 江泽民:《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年11月7日)。在这次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强调,“我国过去进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教和伊斯兰教方面革掉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宗教界应当在这个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继续前进,而不能倒退”,载于《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50、254页,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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